□本報記者李想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有實時定位功能的產品在市場上流行了起來。很多商家針對防止孩子被拐或老人走失的需求,推出了安全定位鞋、安全手環、帽子等可跟蹤地理位置的產品;路線導航、周邊服務設施查詢、眾多要求用戶同意提供位置信息的手機軟件……實時定位技術的市場觸角似乎已無處不在。
  在享受智能服務帶來便利的同時,“被定位”的我們面臨著個人信息泄露的巨大風險。專家認為,為應對數據時代的隱私危機,立法應跟上科技的腳步,為個人隱私撐起法律保護傘,實現技術進步和隱私權保護的平衡發展。
  實時定位服務成“雙刃劍”
  今年7月,蘋果手機再陷“隱私門”風波。據媒體報道,在蘋果手機“設置-隱私-定位服務-系統服務”下麵,有一項默認開啟的“常去地點”功能,不僅記錄了用戶常去的地點名稱,還詳細記錄了用戶在這個地點停留的時刻及次數。即使用戶關閉了“常去地點”功能,後臺數據庫文件依舊會記錄這些信息。蘋果手機中內置的這一文件被指危害到了用戶隱私。
  當前,實時定位技術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濫用。除蘋果手機之外,包括百度地圖、大眾點評等很多類似軟件都有抓取、利用用戶地理位置的行為,甚至一些與位置毫無關聯的手機應用程序也在捕捉用戶的地理位置信息。
  “定位功能的初衷是為了給人們提供位置查詢的方便。這一功能是社會所需要的,比如路線規劃和實時導航、周邊服務設施查詢、輔助兒童監護及老人關愛服務等。但在實際使用中,出現了一些因定位而產生的糾紛。我國第一起手機定位訴訟糾紛就是因企業為員工強制配備裝有定位功能的手機而引發的。”北京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帥說,如果定位信息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如所謂私家偵探、調查公司等,會帶來更加嚴重的後果。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蘇號朋教授說,對於此類產品,我國目前尚無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予以約束。由於這些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容易泄露使用者個人信息,應當適用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予以規制,例如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屬於一般法律規則,而非專門適用於帶有移動定位服務功能的產品所致侵權的情形,因此無法顧及這些產品的特殊性。
  隱私權與知情權的博弈
  “手機定位糾紛,實際上是隱私權和知情權的博弈。”楊帥說,一方面是相關企業在法律尚無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搜集個人信息,用以開發便利大眾生活的新技術,但在搜集信息過程中可能侵犯個人隱私。一旦信息遭到泄露,可能引發非常嚴重的後果。
  “法律應該明確隱私權和知情權的界限,使技術進步和保護隱私權能夠平衡發展。行使知情權不能侵犯他人隱私權,但也不能以保護隱私權為理由拒絕正常知情權的行使。如果過於強調保護個人隱私,則有可能阻礙技術進步。”楊帥說。
  新技術帶來新風險,同時也帶來了相應的法律空白。楊帥指出,對於定位產品和服務,目前的法律還存在以下四個漏洞亟待填補:
  首先,侵權責任法雖明確提出能以隱私權糾紛作為案由尋求司法救濟,但對於哪些使用定位技術的行為侵犯他人隱私權利,尚無具體法律規定。
  其次,侵犯隱私權的行為達到何種程度,侵權人才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相關法律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每個人對隱私權有不同的感受和態度,缺少法律統一標準,主要通過法官自由裁量來認定,從而增加了不確定性。
  第三,在一些容易因定位而產生糾紛的領域,如公司對員工使用定位技術,所謂私人偵探、調查公司非法獲取別人定位信息,法律缺少有針對性的規定,助長了這些領域違法使用定位技術的行為。
  此外,法律規定宣揚他人隱私造成對其名譽權侵犯的後果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搜集信息卻未宣揚的行為該如何認定法律上沒有規定。比如有人認為蘋果手機搜集用戶位置信息是為了開發利用Wi-Fi網絡的手機定位系統做準備,並沒有直接宣揚或用於獲取商業利益。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尚無定論。
  織密個人信息保護“法網”
  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給個人信息加把“安全鎖”顯得愈發重要。要想解決個人信息泄露頑疾,回歸法治軌道是治本之策。加快立法步伐、形成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已成為社會共識。
  “出台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一種必然。應加快制定包括個人信息保護法、電子監控法在內的信息化相關法律,以應對信息技術發展對個人信息保護所帶來的新挑戰。”楊帥說。
  蘇號朋指出,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應明確受保護的個人信息的範圍,將保護個人信息作為整個社會的義務,同時重點規制政府機關和企業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政府部門往往會利用公權力泄露個人信息,而一些大眾服務類企業,諸如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利用其工作性質收集了大量客戶信息,需嚴加監管。此外,還應明確規定侵害個人信息行為的法律責任,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除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之外,楊帥建議在憲法和民法典中,明確規定隱私權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細化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應形成以憲法為核心,以民法典為重點,以專門法為基礎,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規為輔助的立體保護體系。”楊帥說。
  “從近期來看,為了及時應對利用移動定位服務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建議由工業與信息化部制定部門規章,專門規制移動定位服務。”蘇號朋說,該部門規章應當明確規定,只有事先徵得個人以通知方式發出的明確同意聲明後,經營者才可以利用移動定位服務收集個人信息。違反這一要求的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標題: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升級法治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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